章程
共青团慈溪市委 青春慈溪网 发布时间:2005-11-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慈溪市年企业家协会的中文简称为:慈青企协;英文译名为:CiXi Young Entrepreneurs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CXYEA。
第二条 慈溪市青年企业家协会,是全市性的青年企业家的群众组织,隶属于慈溪市青年联合会,是慈溪市青年联合会团体会员,是共青团联系青年企业家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慈溪市青年企业家协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弘扬社会道德风尚,着眼经济建设大局,为青年企业家学习成长和事业发展服务,引导青年企业家为慈溪市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多做贡献。
第四条  慈溪市青年企业家协会由慈溪市青年联合会主管。 
第五条  慈溪市青年企业家协会会址设在慈溪市浒山街道三北大街655号市行政中心团市委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慈溪市青年企业家协会的工作任务是:
    (一)开展培训、研讨、交流等活动,帮助青年企业家提高综合素质,发掘、表彰、宣传优秀青年企业家典型,促进青年企业家队伍成长;
    (二)沟通青年企业家与政府部门、科研院校的联系,为青年企业家提供政策、法律、信息、技术、资金等服务;
    (三)组织青年企业家与国内外企业进行合作交流;
    (四)反映青年企业家的意愿,维护青年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慈溪市青年企业家协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慈溪市青年企业家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章程;
    (二)自愿申请入会;
    (三)年龄在40周岁以下;
    (四)在企业改革和发展中取得显著成绩的青年厂长(经理)。
    (五)凡承认协会章程的各镇(街道)青年企业家协会,均可申请入会,作为团体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所在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同意;
    (三)经秘书处审查上报;
    (四)由会长办公会议批准;
    (五)团体会员须经同级团组织同意;
    (六)由会长办公会议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协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享受协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四)对协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利益和社会声誉;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向协会交纳会费(团体会员除外);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凡不履行会员义务者,经协会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可取消其会员资格。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无理由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长办公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慈溪市青年企业家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选举和罢免会长;
     (三)审议和批准协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讨论并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会长办公会议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会长办公会议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会长办公会议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确定的决议;
      (二)选举(或推举)、罢免执行会长,任免正副秘书长;
      (三)筹备组织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七)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会长办公会议须有2/3以上会长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长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会长办公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立执行会长一名。执行会长由会长办公会议选举或推举产生,在会长办公会议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七、八项的职权,对会长办公会议负责。
第二十二条 会长、执行会长、正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慈溪市青年企业家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执行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4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会长、执行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会长办公会议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执行会长、正副秘书长任期3年。会长、执行会长、秘书长任期最多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慈溪市青年企业家协会执行会长为慈溪市青年企业家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慈溪市青年企业家协会执行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慈溪市青年企业家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慈溪市青年企业家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会长、执行会长必须切实履行其职责。会长、执行会长在担任本职务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其职务将被撤销;不按时缴纳级差会费,劝其辞去担任的职务;经常不参加协会活动,会长事先未经执行会长批准连续两次不参加会长办公会议,免去其担任的职务。对会长、执行会长不履行职责的处理,由协会秘书处提出意见,经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生效,其处理结果由协会通知本人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

第五章  会徽
第三十一条 慈溪市青年企业家协会的会标从“慈溪市青年企业家协会”的英文缩写CXYEA中的首字母“C”演变而来。形状为一朵朵浪花汇聚成一个圆组成的,又形似紧握的手,寓意着协会会员之间相互合作,共同进取,具有强大的凝聚力。拥有蓝、绿两种色系的颜色,蓝色代表大海与蓝天,绿色代表生命,寓意着青年企业家们欣欣向上的活力。
第三十二条 会徽的使用范围:慈溪市青年企业家协会(包括各团体会员)开会会场、办公地点和其他开展活动的地方可以悬挂;个人会员可以佩戴;会员证、会员名片、有关重要宣传物品等可以加印。
第三十三条 慈溪市青年企业家协会会员佩戴的会徽由慈溪市青年企业家协会秘书处负责统一制作,任何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不得擅自制作。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四条 慈溪市青年企业家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慈溪市青年企业家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员交纳会费的数额根据会员在协会中的不同职务实行级差会费制度。
第三十六条 慈溪市青年企业家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慈溪市青年企业家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慈溪市青年企业家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慈溪市青年企业家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慈溪市青年企业家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慈溪市青年企业家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慈溪市青年企业家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三条 对慈溪市青年企业家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长办公会议表决通过后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第四十四条 慈溪市青年企业家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
第四十五条 慈溪市青年企业家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会长办公会议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慈溪市青年企业家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慈溪市青年企业家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慈溪市青年企业家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慈溪市青年企业家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04年1月18日会员大会通过并生效。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慈溪市青年企业家协会会长办公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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