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青年农业发展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慈溪市青年农业发展促进会(下简称农促会)。
第二条 农促会为共青团慈溪市委领导下的团结全市优秀青年农业经营者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共青团组织联系农村青年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农促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在国家宪法和法律及本会章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广泛联系经营者,帮助青年农业经营者转变观念,提高素质,加强交流和合作,培养具有现代化科技经营管理素质的青年农业人才,为构建农村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第四条 农促会接受共青团慈溪市委、慈溪市民政局社团管理科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农促会的住所在慈溪市浒山街道三北大街655号。
第六条 农促会注册资金叁万元整。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农促会的业务范围:
(一) 开展农业生产、经营、管理和市场等方面的理论研究和科技攻关,通过规模化经营、专业化生产、企业化管理、社会化服务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
(二) 组织各类农技知识、经营管理、市场营销等培训和开展农技服务,提高青年农民的经营素质。
(三) 促进会员间技术、信息的相互交流和资金、项目、生产、经营、销售等方面的合作。
(四) 组织业务考察、科技推广、项目领办、经贸洽谈等经济活动,扩大市内外交流与合作。
(五) 充分发挥农促会及其成员在全市青年中的示范带头作用,营造务农有为、务农光荣的氛围,积极推广科技成果,推进我市科技兴农工作,促进农村和谐社会构建。
(六) 评选、表彰优秀青年农业经营者和科技示范基地,宣传优秀青年农民的事迹。
(七) 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农促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社团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农促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农促会的意愿;
(三) 在农促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团体会员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各类农村青年组织;
(五) 个体会员应是年龄在45周岁以下,有较大规模和发展潜力的优秀青年农业经营者。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申请书;
(二) 经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所在地党组织同意;
(三) 经理事会考察讨论通过;
(四)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农促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农促会的有关会议和农促会组织的参观学习、业务培训、经贸洽谈、信息发布等各类活动;
(三) 接受农促会提供的服务、并有获得服务的优先权;
(四) 农促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 团体会员依法独立开展本团体工作;
(六) 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和决定;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 遵守本会的工作和活动制度;
(四) 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五) 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地方法规或本章程的行为,则理事会根据情节予以警告或撤销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农促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 讨论和决定农促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有关重大事项;
(五) 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共青团慈溪市委审查并经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农促会正、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理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农促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农促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45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支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二十三条 农促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团市委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农促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团市委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农促会会长为农促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农促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农促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农促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处理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议的决议、决定;
(二) 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处理理事会授权办理的事务;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各行业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管理农促会财务、财产;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农促会经费来源主要为会员会费、政府拨款、经济实体和社会团体的赞助及个人捐款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农促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农促会经费使用为会员培训费,会员会议及活动费,文件、资料印刷费,通讯费,宣传奖励费等。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共青团慈溪市委审查同意,并报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农促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四条 农促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团市委审查同意。
第三十五条 农促会终止前,须在团市委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农促会经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七条 农促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团市委和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慈溪市青年农业发展促进会的理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会员大会通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